
中規(guī)中矩的操作,而且讓人不禁要問:早干嘛去了呢?
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三條有明確規(guī)定:
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較重的,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:......(三)擾亂公共汽車、電車、火車、船舶、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”。
可以看到,該處罰介于最輕的警告和最終的拘留之間,看似不偏不倚,但對于“霸座男”來說卻好比罰酒三杯一樣,不痛不癢。
但最大的問題還不在于此。試想一下,如果此事沒有經(jīng)過輿論發(fā)酵,相關(guān)視頻沒有得到全網(wǎng)大范圍傳播,“霸座男”還會不會面臨處罰?恕我直言,不了了之的可能性很大,畢竟就在昨天,濟南鐵路局還言之鑿鑿地聲稱該男子的行為“屬于道德問題,但不構(gòu)成違法行為”。
“高鐵霸座男”被罰款200元,一定期限內(nèi)限制坐火車,你怎么看?
法學(xué)家貝卡利亞有一句名言:“刑罰的威懾力不在于刑罰的嚴(yán)酷性,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?!?如果只有鬧大了,引發(fā)社會廣泛關(guān)注,才能讓違法者受到制裁的話,潛在違法者的僥幸心理會被助長。諸位,中國有13億人,每天的熱點事件層出不窮,一條社會新聞很容易被淹沒在一波接一波的熱點之中。高鐵占座事件這種基于熱點的維權(quán),偶然性太大了,不足以讓普通人感到安全,也不足以給惡人足夠的威懾。
因此,我并不覺得這個處罰是法治的勝利 -- 要靠鬧大了才能獲得的正義,算得上真正的正義嗎?我們需要的,是鐵路警察在面對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時,不在和稀泥,而是違法必究;我們需要的是鐵路局具有法治思維,不要輕飄飄地將事件定性為道德問題,這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。